2020年12月2日,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》《国务院关于印发“十三五”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》关于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,依据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(试行)》,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。在各地初审验收的基础上,综合会议评审、现场检查结果,并经公示,决定将北京市昌平区等97家单位认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(以下简称示范区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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