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潭历史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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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18-5-9 21:01:26]
  宋庆历八年(1048年),福清县建10乡辖50里,后并为7乡36里,平潭编为海上里、海下里,属福清县太平乡。[6]
  
  元代行政区划与宋代相同。

  
  明初,福清分东、西、南、北4隅。正统七年(1442年)南隅分为南上隅、南下隅。成化十八年(1482年)北隅分北一隅、北二隅。嘉靖十一年(1532年)仍为6隅,统36里、15都、112图。平潭境域分属南上隅、北一隅、北二隅、西隅。
  清雍正八年(1730年),福清县丞移设于平潭,以候均区、大墩区、坑北区、朴秀区、酒店区、斗门区、庄上区、敖网区、南澳区、芬尾区、北海区、高平区及9个岛屿(东庠、小庠、大练、小练、屿头、塘屿、草屿、吉钓、牛山)析归平潭县丞管辖。[6]
  民国元年(1912年)10月至民国14年沿袭清制,划为21区。
  民国23年(1934年)3月1日设立区公所,整编保甲,委派保甲长。民国25年(1936年)5月,平潭县分区设署,共设3个区署,辖区范围大体与民国15年(1926年)各区公所所辖范围一致。一区区署设后旺久;二区区署设东昆,民国27年(1938年)迁往西院;三区区署设苏澳。
  民国26年(1937年)1月实行政教合一,平潭县3区设24个联保办公处。一区辖潭城、东澳、北苑(流水)、富田(大富)、东庠、大中、君山、东霞、正旺等9个联保;二区辖湖南、北厝、西海、芬尾、仙霞、敖东、塘草等7个联保;三区辖龙泉、玉堂、党堑、沙峰、玉库、苏澳、屿头、双练等8个联保。[6]
  民国28年(1939年)9月,国民政府颁发《县各级组织纲要》,整编保甲,撤销联保,平潭县设立15个乡镇分所。
  民国31年(1942年)8月,平潭撤销区署,改15乡镇为2镇10乡:潭城镇、苏澳镇、爱群乡、同仁乡、塘草乡、屿头乡、中正乡、中山乡、龙泉乡、潭南乡、复兴乡、潭东乡。将原设15乡(镇)时的平沙乡、中正乡、东庠乡合并成立中正乡;三民乡、新民乡合并成立苏澳镇。[6]
  民国32年(1943年)10月平潭县改设2镇、5乡、89保,撤销潭东乡、屿头乡、爱群乡、同仁乡、塘草乡,分别并入潭城镇、苏澳镇、龙泉乡、复兴乡、潭南乡。
  民国33年(1944年)7月,平潭县改设潭城、苏澳、潭东、潭南、复兴、龙泉、爱群、中山、中正、东庠、屿头、塘草12乡、91保。民国36年增至92保。
  民国38年(1949年)5月6日,平潭人民游击支队攻克平潭县城,13日,经中国共产党闽中工作委员会批准,成立平潭县人民政府,下划潭南区、龙泉乡、君山乡、流水乡、屿头乡、大练乡、苏澳乡、潭城镇、东庠乡、潭东乡10个区乡政府。7月2日,游击队撤离平潭后,国民政府又沿袭旧制划分2镇、5乡、92保。
  民国38年(1949年)9月16日,平潭解放。9月23日成立县人民政府。民国38年9月至1950年2月平潭设1镇3区,潭城镇,驻地城关;一区区公所驻地后旺久,管辖范围相当今之芦洋、中楼、流水、东庠、岚城、澳前等乡镇;二区区公所驻地北厝,管辖范围相当今之北厝、敖东、南海等乡镇;三区区公所驻地苏澳,管辖范围相当今之屿头、大练、苏澳、白青、平原等乡镇。
  1950年2月至1951年5月设4个区公所,一、二、三区区公所驻地不变,由一区划出1镇6乡成立四区,区公所设潭城镇。
  1951年5月设5个区。1952年6月至1956年3月,平潭县设7区,一区辖8乡63村,二区辖6乡74村,三区辖10乡92村,四区辖1镇6乡90村,五区辖6乡44村,六区辖8乡56村,七区辖6乡54村,平潭县共1镇50乡473村。
  1956年3月,区乡合并,重新划分为中楼、苏澳、北厝3个区和潭城镇,中楼区辖11个乡,苏澳区辖8个乡,北厝区辖10个乡,潭城镇辖2个乡。
  1958年4月,撤区并乡,平潭县重新划分为1镇15乡,分别为潭城镇、湖西乡、敖东乡、芬尾乡、塘屿乡、草屿乡、潭东乡、苏澳乡、国彩乡、平原乡、屿头乡、大练乡、中楼乡、君山乡、流水乡、东庠乡。
  1958年8月建立平潭县人民公社,设潭城、平原、流水、敖东4个分社,下辖46个大队。1961年7月人民公社体制变动,平潭县划分屿头、大练、苏澳、平原、中楼、东庠、流水、潭城、潭东、北厝、敖东、南海12个人民公社,辖120个生产大队。1981年11月,从平原公社析出,设白青公社。
  1980年4月,潭城人民公社分为城关镇和岚城人民公社,1982年9月改称潭城镇人民政府。
  1984年9月撤销公社建制,成立乡镇人民政府,潭东公社改为潭东乡,芦洋农场改为芦洋乡,保留农场单位建制。同年10月苏澳乡改设苏澳镇,12月潭东乡更名澳前镇。
  1992年7月22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,撤销北厝乡,设立北厝镇,原管辖区范围不变。1994年12月27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,撤销流水乡,设立流水镇,原管辖区范围不变。
  1995年底平潭县设5镇、10乡、194个村民委员会(其中居民委员会6个)、555个自然村(居民区)。
  2009年7月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》精神,福建省委决定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。